![]() ![]()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范本 发表日期:2006年11月13日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1、县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2、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3、渡口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责任书 1、县(区)与镇(乡)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2、镇(乡)与村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3、村与船主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部分 落实乡镇渡口渡船管理机构职责 1、关于明确渡口渡船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 2、机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部分 渡口渡船应急预案 1、县(区)渡口渡船应急预案 2、镇(乡)渡口渡船应急救援预案 3、渡口应急救援预案 前 言 为了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自 第一部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县(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行政区域内或跨区(市)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区江河干流、支流、河涌水域,专供渡运人、货、车穿越水域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 渡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按照《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由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以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 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 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安会提出申请,经镇(街)人民政府和海事处加具意见,由县(区)交通局审核,涉及堤防安全的还须经县(区)水利局同意,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信条件。 第九条 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县(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十条 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标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等,以告示过往旅客、车辆。 第三章 渡船 第十一条 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二条 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三条 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汽车渡船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 第十五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内河排放和垃圾抛江。 第四章 渡船船员 第十七条 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第十八条 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 第五章 渡运 第二十条 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 第二十一条 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和车辆;渡船上下旅客、车辆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旅客、车辆上下秩序。 第二十二条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危险品车辆与旅客同渡。 第二十三条 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在夜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第二十五条 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 第二十六条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职责 第二十七条 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 (八)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安全; (九)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台)工作; (十)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十一)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 (四)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 (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搜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渡口所在镇(街)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镇街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镇街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四)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六)规范、监督村(居)委会与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为。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国家授权对渡船进行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和船员考试、发证以及现场监督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二)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酌情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四)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 (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六)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加强对各镇街修造船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禁修造低标准渡船;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渡船的台账。 第三十一条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职责 (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协助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除安全隐患; (二)召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区)交通局的管理职责 (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镇村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完善本镇街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指导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三)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协调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以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加快镇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六)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七)协助各镇街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水利、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采砂、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执行 (二)本制度由XX县(区)人民政府解释 二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命、财产和乡镇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渡口渡船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包人、船员以及乘客。 三、工作职责和责任制度 (一)镇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镇政府指定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职责权限和范围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档案,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督促纠正船舶各种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1、认真贯彻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本镇区渡口渡船不发生重大事故; 2、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安全教育,每年代表镇政府组织一至二次的安全知识学习,宣传安全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 3、督促行政村建立、健全行政村和渡口经营人/承包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4、督促落实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5、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6、按制度落实渡口渡船、渔船、自用船舶安全检查,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安全秩序,督促乡镇船舶安全隐患的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7、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和管理台帐档案; 8、组织辖区渡口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 9、其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二)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本行政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加强检查,加强对村民的安全教育,维护安全秩序,指定专人管理,全面掌握本村的船舶安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种不安全稳定因素,努力创造船舶航行的安全环境。 1、认真贯彻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本村渡口渡船不发生重大事故; 2、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组织船员参加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3、与管理部门(人员)、船舶经营人和承包人签定安全责任书;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包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认真落实渡口管理的“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客、定制度”的五定制度,严禁“无牌无证”的渡船和渡工及船员配员不足、渡船不合格、超载等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开渡; 5、落实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6、配备专职的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7、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落实对渡口渡船每周一巡的制度,危险天气、重大节假日要加强值班,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安全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8、对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9、督促营运渡船及安全设施保养; 10、禁止未经申批的渡口和不合格渡船、自用船、乡镇运输船舶及渔船进行非法载客渡运; 11、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渡口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和管理台帐档案; 12、其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包人的责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包人和船员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包人和船员要加强安全知识学习,严格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安全检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认真贯彻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船舶不发生大、重大事故; 3、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组织船员参加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4、模范遵守和督促船员和工作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渡口守则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5、严格执行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严禁船舶船员配员不足、船舶不合格、超载等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开船; 6、做好渡船及安全设施的保养,每天做好航前、航后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7、做好渡船每航次的载客记录,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8、及时申请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检验、安检、船舶航行签证等安全航行手续; 9、渡口要有管理人员,维护安全秩序,确保旅客上落有序、安全; 10、做好安全信息接收,在恶劣天气时禁止开航; 11、发生险情或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按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告; 12、对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3、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和值班记录台帐档案; 14、村民、乘客上船要服从管理,遵守《渡口守则》、《乘客守则》等规定,自觉维护安全秩序,监督经营人、船员履行安全职责; 15、其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四、渡工的责任 1、坚守岗位,遵守航行规则; 2、不得超载航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得在大风、大雾、洪水、暴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航行; 3、宣传《渡口守则》和《渡船安全注意事项》,维护渡运秩序; 4、做好渡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5、检查渡船是否适航,发现渡船不适航时,并停止渡运,并及时向渡口经营人报告; 6、渡船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进行现场抢救,并向渡口经营人和镇/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7、其他安全事项。 四、安全检查制度 (一)镇(区)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部门应保持经常性的安全巡查,掌握渡口渡船的安全情况,每季度至少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渡口渡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危险天气、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及时整改,检查情况要作台帐记录。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保持对渡口渡船每周进行一次的巡查制度,危险天气、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学生放学高峰期要保持派员现场监视,维护渡运秩序,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检查情况要作台帐记录。 (三)检查内容 1、调查和了解各村乡镇船舶的情况,有无非法载客行为; 2、检查渡口安全设施情况,检查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安全秩序是否良好,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3、检查渡船安全情况:有无超载载客,装载是否混乱,有无装载危险货物,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有效,船体有无破损等; 4、检查船员是否持有证书,是否按规定值班,是否按规定记录值班日记和记录航次乘客数量等。 (四)检查处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制止,责令纠正,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暂停渡运,通报村委会、镇政府、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凡违反本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执行 (二)本制度由XX镇人民政府解释 三 渡口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渡运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渡口安全防范工作,现结合渡口具体情况,制订本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人是渡口的主要负责人,也是渡口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渡口各岗位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生产责任人,承担本岗位的安全责任。 二、渡口经营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渡船不发生大、重大事故。 三、渡口经营人负责渡口渡船等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组织渡口管理人员、渡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意识教育。 四、定期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认真记录台帐和工作日志,掌握渡船的运行动态,掌握水情、天气、客流量变化状况,合理调配渡船。 五、维护渡运安全秩序,确保旅客上落有序、安全;危险天气、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客流高峰期要加派现场人员维持秩序。 六、渡工遵守航行规则,加强了望,确保航行安全,不得超载航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得在大风、大雾、洪水、暴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航行; 七、渡工做好渡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检查渡船是否适航,每天做好航前、航后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发现渡船不适航时,并停止渡运,并及时向渡口经营人报告; 八、发生险情或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按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告; 九、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并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情况,应对备用锚、链、缆、通信、救生设备、舵系排水设备等防台设备和属具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十、严格遵守其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渡口乘客守则 渡船停稳后,要依次上下渡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座号落座。 乘客必须服从渡工指挥,满载客额的,应立即停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船者离船,不得超载滥载。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乘船。 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货物等按渡工指挥放好,渡船行进中,不得随意移动。 耗牛等牲畜过渡时,主人要亲自牵引,不得人畜混载。 乘客应自觉爱护船上各种救生设施,不得随意搬弄摆放,如果因此造成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渡口遇有洪水或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渡运。若在渡运时遇有危险时,应积极配合渡工的统一指挥,不得惊慌失措。
渡口负责人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渡口管理的政策、法规。 经营人是渡口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渡口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渡运安全责任制落实。 负责维护渡口、渡船、避风亭等设施。维护日常渡运管理秩序。 要定期组织驾驶人员、渡工进行安全航行知识学习和安全意识教育。 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尤其是要向旅客宣传水上安全管理法规及相关安全知识。 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持渡运秩序。 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的档案台帐,认真记录航行日志和工作日志,掌握客运量情况,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遇节假日、集会、集市及大型文体活动等客运高峰期,应合理安排渡船,增加渡船和渡运次数,加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掌握渡船的运行动态,掌握水情、天气、客流量变化状况,合理调配渡船。 协调好渡口人员的分工调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渡船防台、防洪、雷雨大风、雾季的工作制度 一、台风季节的防范 1、台风前,应对备用锚、链、缆、通信、救生设备、舵系排水设备等防台设备和属具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防台期间,每日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注意台风动向,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3、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发布后,渡船应按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驶往避风地点或停泊加固好锚链缆索,并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情况。 二、雷雨大风季节防范 1、雷雨大风季节,应对渡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2、每日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情况。 3、如收到雷雨大风预报,开渡前,要制订防范措施,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 4、未开渡前,发现有雷雨大风的征兆,应推迟开渡,指挥旅客离船暂避,不得冒险开航。 5、渡运时如遇雷雨大风,全体渡船员工,应坚守岗位,服从当班驾驶员的指挥,并迅速将渡船靠岸停泊及安全疏散旅客。 三、雾季的防范 1、驾驶员与轮机员应对舵系、主辅机等渡口一切设施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进入雾区或雾来临前,应谨慎驾驶,注意周围船舶的情况,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3、根据雾的情况,要派人到船首加强了望,随时向当班驾驶员报告情况。 4、当能见度影响渡运安全时,渡船应无条件停止渡运。 四、防洪安全措施 1、洪水期间,严禁超载或装载不当现象,航行中应提高警惕,加强了望,注意航行安全。 2、当水位到警戒水位时,严格遵守航行规定,无条件服从海事和三防指挥部门指挥。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责任书 1、县(区)与镇(乡)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为加强乡镇船舶、乡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区政府镇政府安全管理责任,现由 XX县(区)人民政府(甲方)与XX镇人民政府(乙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安全管理责任 (一)领导、督促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船舶经营者及渡口渡船承包者(含单位)贯彻执行水上及渡口交通安全法规、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交通、海事、公安等有关部门深入到镇、村、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 (三)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化解重大纠纷、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在渡运高峰期间加强现场秩序的维护。 (四)建立健全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五)检查督促乙方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并按执行情况好坏给予奖惩。 二、乙方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对辖区内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督促船员渡工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做到:①渡船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渡船按规定悬挂船名牌和按照规定的渡运路线渡运;②乡镇船舶普查登记和非营运性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的签订达到95%以上;③所有在渡船上工作的船员、渡工按规定持有合格有效的证书;④乡镇船舶、渡船上的救生、消防设备达到船舶证书中规定的数量,应用器材齐全有效和使用方便;⑤渡船不得超过核定载客(重)量;⑥遇到恶劣天气要停止渡运。 (二)贯彻“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乡镇船舶、乡镇渡口的安全,镇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镇长负第一责任,分管的镇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经营者或承包者负直接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建立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三)层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镇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承包者(责任人)分别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司其责,互相监督。 (四)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布置检查有乡镇渡口、船舶的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对渡口实行“五定”管理,即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渡船承包期为两年以上,不得让无证人员参加投标和承包营运。 (五)采取“三个一点”的方法,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即争取上级交通部门补助一点,渡口所在镇政府资出一点,渡口经营者按“以渡养渡”的规定投入一点。 (六)墟日、节假日和农忙季节或恶劣天气期间,组派人员到渡口实行现场监督,制止、纠正违章渡运,维护码头秩序,确保渡运安全。 (七)依据有关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查处纠纷和事故。 三、本责任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从签订之日起执行,如未作修改,长期有效。 XX县(区)人民政府(盖章) XX镇人民政府(盖章)
(甲方)副县长签名: (乙方)副镇长签名: 二OO六年 月 日 2、镇(乡)与村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乡镇船舶(含渡船、渔船、农艇、旅游船)、乡镇渡口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镇政府和乡镇船舶、乡镇渡口所在村委会的管理责任,现由XX镇人民政府(甲方)与XX村委会(乙方)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安全管理责任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对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督促镇内各有关部门、村委会、乡镇船舶、渡口的经营单位、承包者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期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查处水上交通事故。 (四)督促村委会或渡口承包者到保险公司购买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五)检查、督促乙方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并按执行情况给予奖惩。 二、乙方安全管理责任 (一)村委会要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督促乡镇船舶、渡口及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法规,并对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建立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二)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村委会要安排一名领导分管乡镇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工作,村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渡口承包者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严禁无证人员驾驶乡镇运输船舶、渡船、渔船。驾驶、轮机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 做到船员、渡工持证上岗的达到100%;运输船舶必须经海事部门检验合格,持有合格有效船舶证书的达到100%;核定装载吨位,有载重线,按规定配备救生器材及消防设备的达到100%。 (四)严格执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对渡口要实行“五定”管理(即定渡口,定渡工,定渡船,定载额,定制度)。 (五)检查和督促维护保养渡口设施。检查渡船、渡工、渡口工作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证书、文书,上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已经消除。检查渡船的设备、设施和渡运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责令承包者和渡工立即纠正。 三、乙方要督促船主填好《乡镇船舶普查登记表》和签订《非营运性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 四、本责任书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都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各村委会要逐一与渡口和各水上运输单位(含个体船主)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努力把安全管理工作搞好。 五、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区交通局壹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未作修改,本责任书长期有效。 XX镇人民政府(盖章) XX村委会(盖章) (甲方)副镇长签名: (乙方)村长签名: 二OO 年 月 日 3、村与船主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乡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乡镇渡口经营者和渡口承包者安全管理责任,现由XX村委会(甲方)与XX渡口承包者(乙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村委会要安排一名领导主管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工作,村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包者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依法签定承包合同,确定承包者(渡工)后,报镇政府批准,经营者和承包者要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对渡口要实行“五定”管理(即定渡口,定渡工,定渡船,定载客,定制度)。 (四)实行“以渡养渡”政策。对有经济收入的渡口发包收取投标金额的,要从收取的投标金额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以上(属于义渡而无经济收入的,由村委会统筹解决渡口及渡船保养资金)用于渡口及渡船的更新改造、修建及管理资金,此项管理资金要专款专用。 (五)墟日、节假日和农忙季节或恶劣天气期间,要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制止超载渡运,纠正违章行为。 (六)甲方或者乙方必须到保险公司购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二、乙方安全管理责任 (一)乡镇渡口承包者要对日常安全渡运工作负直接责任,渡船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渡运规定,严格执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二)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渡船的显著地方标明《渡口守则》、《乘客须知》和载客定额、收费标准,严禁超载滥载。维护渡口设施和渡运标志。 (三)渡工要维护渡运秩序,乘客要遵守安全规定,不得抢渡,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渡运。出现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破漏失修、安全设施不足或无牌证的渡船,禁止开航,严禁残、病、酗酒和无渡工证的人员驾船渡运,确保渡运安全。 (六)渡口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三、乙方达到上述责任要求的,甲方给予表扬;乙方达不到上述责任要求的,要向甲方作出书面检查报告,视实际情况,由甲方对乙方给予必要的通报批评,对不尽责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责任书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都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定期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努力将渡运安全管理工作搞好。 五、本责任书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镇政府、区交通局各壹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XX村委会(盖章) XX乡镇渡口 (甲方)村长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二OO六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落实乡镇渡口渡船管理机构职责 一.XX镇关于明确渡口渡船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 为加强我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贯彻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辖区渡口的渡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XX镇XX办公室为我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我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建立、健全行政村和渡口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四、落实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